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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7日,新北土城發生一起街頭殺人案,有家暴前科的謝姓男子,當街砍死其妻子、小姨子。同月30日晚上,台北信義又發生一女子遭前男友持利刃狂刺30刀,最終傷重不治。

兩起案件共通點在於,被害人都曾申請「保護令」,卻阻止不了悲劇發生。命案的連續發生,也讓「保護令有用嗎?」被推上輿論焦點。從2024年來看,保護令就有超過七成的核發率。儘管核發率並不低,違反保護令的案件仍頻傳,案件數更是逐年上升,從2020年的3137件增至2024年的4497件。顯示保護令制度在司法程序、執行成效與跨機關協作上,仍有許多缺口待改善。

近五年來
違反保護令罪人數不斷上升

翻攝FB爆料公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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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警政署統計室資料,2024年法院共核發3155次保護令,與2020作比較,核發率增加了22%。然而違反保護令罪件數也從2020年的3137件上升到2024年的4497件,增加了43%,顯示相對人違反保護令的案件持續上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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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保護令?

 保護令是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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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台灣提到「保護令」,多指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下的「民事保護令」。保護令由法院核發,目的在於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,例如命相對人不得施暴、不得騷擾或接觸等。可以說,保護令並非一張「和平協議」,而是具法律效力的正式裁定,對相對人具有強制力。因此,只要保護令仍在效期內,相對人又違反其中規定,被害人即可憑保護令向警方報案,警方亦得依法執行拘提或逮捕,避免傷害進一步擴大。

民事保護令(以下簡稱保護令)會依據緊急程度與法院審理程序的不同做區分,種類有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。三者在聲請方式、需否開庭、審查密度與可核發的保護項目等面向皆有所差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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緊急保護令

​適用於目前有急迫危險的情況,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。

暫時保護令

適用於安全狀況還不穩定,家暴可能還會再發生的情況。

法官開庭調查

緊急與暫時保護令無須開庭,是為填補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空窗。因通常保護令需等法院開庭,期間被害人可能遭遇危險,法律因此允許迅速核發保護措施,確保受害者及時獲得保障。

通常保護令因屬最完整的保護措施,法院必須先釐清家暴事實是否存在並評估後續危險性,為確保裁定基礎充分,需經開庭審理後方能核發。

法院核可

通常保護令

​適用於目前安全比較穩定,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的情形。

三種保護令對應不同急迫程度與保護需求,申請人可依個案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。從法條的層層編織,到不同類型保護令彼此銜接的防護網,這套制度看似足以保護被害者免於再次受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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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到保護令

為什麼憾事仍發生?

拿到保護令 為什麼憾事仍發生

2025年7月7日

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二段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兇殺案。謝姓男子開車追逐騎機車的妻子張女與其妹妹,隨即從車中取出棍棒與刀械,在大街上猛烈攻擊張女姊妹,兩人送醫後仍傷重不治。

翻攝FB爆料公社

翻攝公視新聞

2025年7月30日
台北市信義區發生一起駭人命案,27歲的古姓夜店女公關在信義威秀地下停車場遭前男友持彈簧刀攻擊,身上共挨刺30至50多刀,送醫後仍宣告不治。

2025年10月9日
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二路發生嚴重家暴傷害案,64歲林姓男子持西瓜刀在民宅外當街猛砍前女友十多刀,造成她雙臂全斷、頭顱撕裂傷,所幸急救後保住性命。

翻攝華視新聞

截圖 2025-12-12 凌晨1.11.25.png

翻攝民視新聞

2025年10月29日
高雄大寮區發生家暴攻擊事件,59歲洪姓男子與前妻共同經營工廠,兩人傍晚工作時因故發生爭執,洪男疑似出手推擠,女方隨即報警並前往派出所申請保護令。然而僅過兩小時,洪男便開車前往前妻住處,從車上拿出滅火器猛砸其頭部後逃逸。

違反保護令事件可能比你想像的還多

讓我們看看他們的故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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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不靠自己蒐集證據    沒辦法捍衛自身權益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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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很難過  他居然把我打到骨折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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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台灣,受害者申請保護令時,第一線協助者往往是警局家防官社工他們負責協助申請、蒐證與啟動保護機制,是防治體系的第一道防線。然而,這些站在第一線的協助者表示,保護令在實務運作上仍存在諸多問題,不僅增加受害者求助難度,也影響保護措施的即時性與完整性。

除了第一線協助者在資訊不足與高風險中反覆權衡,制度本身也顯得遲緩而破碎。保護被期待,卻未能即時抵達;風險被察覺,卻無法完整承接。失效的從來不只是人的判斷,而是整套保護如何被設計與運作。

​翻攝自公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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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暨南大學家暴研究中心主任王佩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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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

不是已經有保護令了嗎?為什麼還是常聽到受害者被找到、被接近,甚至再次受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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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佩玲教授

現行家暴防護制度雖具多項機制,但在實務運作上仍存在明顯缺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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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

如果我已經去申請保護令了,為什麼在法院還沒核發前,警察好像也幫不上忙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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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佩玲教授

保護令核發前存在執行空窗,使受害人在無法律依據下暴露於高度風險之中。

王佩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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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

明明有遠離令,他在路上跟著我、在商場堵我,為什麼警察卻說『不一定算違規』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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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佩玲教授

遠離令多採定點式設計,被害人一旦離開保護令指定地點,便難以獲得保護。

如何讓保護
      
再次被相信

如何讓保護再次被相信
​翻攝自新竹振道節目部
處遇計畫
改變相對人行為的介入機制

在家暴事件中,保護令通常被視為限制加害者接觸、保障被害人安全的核心工具。然而多數民眾較少注意到,保護令中其實包含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」。(簡稱處遇計劃)

 

處遇計畫旨在協助相對人理解家暴法、調整行為並降低再犯風險。利伯他茲心理諮商所所長才煒民說明,處遇的核心並非懲罰,而是讓相對人理解「什麼是暴力」。精神暴力、拒絕溝通、威脅與控制等行為雖早已明訂於法,但對許多相對人而言,這些行為從未被視為暴力,處遇課程成為他們第一次意識到自身行為後果的契機,也可能成為行為改變的起點。

 

而對於具有酒癮、藥癮或心理疾病的相對人,處遇課程同時成為他們連結醫療與社政資源的入口,使暴力行為不再被孤立,而是被放回更完整的支持網絡中。

實務限制浮現
認知落差、短堂數、參與動機低

儘管處遇計畫在設計在於矯正相對人的行為、降低再犯風險,實務運作仍面臨不少挑戰。才煒民指出,相對人普遍存在的認知落差。「很多人覺得只要沒動手就不算家暴。」在這樣的前提下,處遇課剛開始便常遭遇否認、防衛甚至敵意。

制度本身也形成限制。處遇大多僅 12 或 24 堂課,時間短暫且課後即結案,即便相對人仍處於高風險狀態也無法延伸介入。暴力背後的成因卻往往與生活壓力、心理健康惡化、家庭功能不佳或物質成癮交織,短堂數難以真正處理深層因素。

利伯他茲心理諮商所 諮商心理師 才煒民

制度量能不足與資訊斷裂

相對人輔導專業的長期缺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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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底底亞協會秘書長 曾 嬰瑾

中華民國耶底底亞家庭關顧協會兼任秘書長曾孆瑾指出,處遇計畫首先面臨明顯的人力落差。使得大量相對人無法被及時接觸與介入。其次,處遇條款必須由被害人在申請保護令時主動勾選,因此並非每一份保護令都會啟動處遇流程,也使相對人輔導普及率偏低,削弱整體防治工作的效果。

資訊斷裂也是重要問題。許多相對人對保護令內容與違反後果並不清楚。在缺乏資訊的狀況下,相對人容易產生誤解怨懟,反增衝突風險。曾孆瑾強調,處遇課程本應成為補起資訊斷點的機制,但目前人力過少、追蹤有限,難以發揮完整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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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制度中,處遇計畫被期待能降低相對人再犯,但受限於課程時間短、資源有限與部分相對人抗拒參與,成效有限。

當暴力反覆發生、被害人長期處於恐懼中,只靠輔導機制難以讓人安心。因此,還能有其他作法,讓制度回應被害人的真正需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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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取自Pexel

補充前端紀錄
         加強羈押力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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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衡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冠輝提到,多數違反保護令案件在檢察官眼中只是龐大案件量中的一件。內勤檢察官在短時間內必須處理多名現行犯,往往只能依當下違反保護令的事實,以及相對人的態度決定是否羈押。然而,卷宗若未呈現加害人此前多次跟蹤、威脅或情緒失控的紀錄,案件便會被視為「首次違反」,使的法律基礎變得薄弱。

也因此,他特別點出「檢察官命令」的重要角色。若檢察官能在相對人第一次違反保護令時,加上一道檢察官命令,內容大致比照保護令,明確禁止接觸、騷擾與接近。這道命令一旦生效,日後只要再有一次類似行為,就不只是單純再次違反保護令,而是「同時違反檢察官命令」,檢察官便有更充分的法源基礎,直接聲請羈押。也就是說,檢察官命令讓前端零碎、薄弱的資訊,有機會被轉化成一道提早啟動強制力的開關,讓被害人不必在一次又一次驚恐之間,孤身承擔所有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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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由AI生成

科技介入防治界線

在近期多起家暴事件引發制度檢討之際,科技介入(如電子監控)再次成為討論焦點。天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何盈青表示,法務部近年重新評估電子監控等措施,希望讓保護令不再只是紙本約束,而能實際限制加害人的行動。研議方向亦包括定位技術,使被害人能即時得知加害人是否進入特定範圍,降低極端暴力重演的可能性。然而,電子監控也牽涉到被害人位置資訊、個資保護以及後續維安等問題,制度若要真正落實,必須審慎評估並兼顧保障與風險。

李冠輝補充,目前已有電子圍籬,只要加害人離開設定區域,系統便會立即通報被害人。他認為這類科技工具是否有效,取決於範圍設定、通報流程與保護令內容是否能完善銜接等細節。在高風險案件中,任何提前預警都有可能避免傷害;若電子監控制度能更精準可靠,將有機會成為家暴防治體系中少見的「前期介入」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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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取自Pexel

引入司法社工
       保障被害權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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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戴世玫指出,保護令在司法歷程中常缺乏「保護正義」,許多條件僅停留在原則性命令,缺乏具體可執行的保護措施,使得被害人仍暴露於高度風險之中。無論是緊急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,關鍵都在於「證據寫得有多清楚」。然而多數被害人難以掌握證據整理方式,警方也不會主動協助,使保護令動輒被以「證據不足」駁回。

 

因此,司法社工應成為保護令流程中的核心角色,協助當事人釐清暴力脈絡、保存證據並提出具體保護需求。同時,申請保護令過程必須「客製化服務」,法院應配置專責司法社工,讓每一份保護令都能反映真實風險,而非停留在形式程序,才能真正提升保護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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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多起重大違反保護令案件引發社會關注,司法實務也出現變化。近年來,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的羈押情形已有所提升,顯示檢警對高風險案件的警覺正在提高。李冠輝也觀察到,在接連發生的悲劇之後,檢察官對於違反保護令案件,開始更頻繁聲請羈押,試圖透過即時的強制處分,阻斷暴力升高的可能。這樣的轉變,反映出制度在輿論壓力下的調整,也再次凸顯出社會對於「如何及早介入、避免下一次傷害」的迫切期待。

圖片由AI生成

每一張保護令,都不該成為下一起憾事的前情提要。

然而現實一次次證明,制度的承諾仍無法在關鍵時刻擋下傷害。

那些在求助後依然受暴、甚至失去生命的人,

被推往社會視線最遠的角落,只在悲劇發生時短暫被看見。

我們還要等多少生命逝去,這個制度才願意真正轉身?

我們又要讓多少受害者,用自己的傷口、甚至最後一口氣,

​來提醒社會

保護,究竟在哪裡?

圖片由AI生成

全國保護專線113
緊急救援專線110
福利諮詢專線1957
全國安心專線1925

專題製作 : 籃沁妤、賴晨瑜、楊昕 
指導老師 :陳秀鳳、江信昱、羅伊庭
專題數據資料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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